中国传统伦理道德(2)
发布者:迟真 更新时间:2015-08-06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中国古代思想家不仅把“仁”视为做人的基本准则,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情感要求,他们还往往希望把“仁”的精神渗透于政治运作过程之中。在先秦时期,孟子曾大力提倡“仁政”,提出了一整套仁政的方案。《礼记·礼运篇》中更设计了一个洋溢着仁爱精神的“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是一幅人与人相亲相爱、和睦融洽的美妙图景,也成了古往今来人们孜孜追求、无限向往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这种理想,历代许多思想家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以“安人”“安百姓”为最高准则,“忧以天下,乐以天下”,体现了仁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宋初名儒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的千古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无疑正是传统儒家仁爱精神的升华。

(二)

义是儒家的“五常”之一,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从字形上看,义的繁体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美和善;从字义上看,“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因此,可以说,义就意味着是善的和美的,是应当的和合理的。

道德作为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它必须为人们确立一个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告诉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怎样做才是应当的、合理的,怎样做就是不应当的,不合理的。应当的、合理的行为可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义”就是这样一种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当否的价值标准,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向、定向的作用,是人们思想和言行必须遵循的准则,因而儒家非常强调“居仁由义”,把义看作是人们实现道德完善所必须经由的道路。

从其现实内容看,义是人类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的体现,它与个人自身现实的特殊利益之间关系如何?换而言之,如何正确认识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中国思想史上,这是长期以来争论不已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儒家内部,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孔子曾提出“见得思义”的主张,即在利益面前,要首先考虑是否应该、合理的问题。这一思想并不否定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只是要以义作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一这思想,而更加重视义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认为如果不符合道义,即使拿天下的财富给他作俸禄,拿良马数千匹送给他,也不应该回头看一下,甚至在生命和道义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二者不能兼顾时,也应该舍弃生命而取道义。这种“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激励了历代无数仁人志士为正义事业而艰苦奋斗,甚至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子的思想中,表现出一定的重义轻利的倾向。当梁惠王问孟子有什么对魏国有利的方法时,孟子就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己矣。”(《孟子·梁惠王上》)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又进一步把重义轻利的观念推向极端。宋代理学家继承了这种观念,强调“义利之辨”,视义为儒者为学做人、立身处世的首要原则。认为君子以义为根本,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一切轻重荣辱都以符合义与否作为标准,其余一切功名利禄都不值一提。这种正义的观念,具有坚持人格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意义,深化了义的内涵。但是,与此同时,理学家对个人的私利追求也进行了过分的排斥、否定,从而形成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中重义轻利的倾向占主导地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