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研考12月26日起举行,考试作弊将追刑责
发布者:崔宝华 更新时间:2015-12-22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转发省招考办通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开始。严禁考生携带手表及手机等有关传送和接受信息的电子产品等,注意认真学习准考证上的《考生守则》、《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以及下面两项重要内容,请考生所在学院用各种渠道向考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提醒学生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考试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通过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10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2:网上评卷科目考生答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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