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征兵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主德 更新时间:2016-09-28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战略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育人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流程,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关于大学生入伍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武装部部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保卫处、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宣传部、组织部、校团委、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
第六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武装部职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组织应征学生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和政治考核,并将上述材料复印存档备查;协助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手续、学籍手续、离校手续;将批准入伍大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学院;根据退出现役学生的复学申请,审查其服役期间表现和退出现役等相关证明材料,将退役复学学生档案交接到学生档案馆;检查督促大学生入伍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
2.学生处职责:负责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数额,汇总应征入伍学生寄送来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收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并向上级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及时进行资金发放。
3.教务处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包括入伍新生)学籍保留及学籍审查、复学等管理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参军自修生审批管理。
4.本科招生与就业处职责: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5.宣传部职责:协同武装部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报道及大型宣传动员活动。
6.组织部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
7.校团委职责:协同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工作。 
8.计财处职责: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并对被批准入伍学生专门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核实及放款工作。
9.保卫处职责:协调公安机关对应征大学生进行政治考核,将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中“征集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
10.各学院职责:配合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大学生应征入伍登记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中;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学籍保留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住宿调整、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本办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工作;各学院建立跟踪制度,毕业后有专人负责联系,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及退伍学生(包括毕业生)的优抚政策落实及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伍程序
第八条 在校学生向所在学院报名入伍,同时在相关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校武装部。
第九条 学校武装部对在校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沙河口区征兵办公室。
第十条 初审合格的学生作为预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翌年毕业的学生),由沙河口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组织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一条 我校送审的预征对象由县区征兵办公室进行复检、复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的材料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重新报名参加高等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毕业生入伍后须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十四条 在校生选择回户籍地入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凭入伍通知书,经学院和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才可以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入伍后需将《入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未及时办理的由辅导员代其补办。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除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外,还须办理《离校通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新兵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八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恢复学籍,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退学手续,否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获得参军自修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回校参加考试。经教务处毕业资格预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参军自修生,可申请恢复学籍至毕业年级。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恢复学籍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应征入伍本学年内申请恢复学籍的,编入原年级;在次学年内申请恢复学籍的,编入下一年级,以此类推。恢复学籍后不论是否退役均计入学习年限,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或未完成学业的,须按《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凭《退出现役证书》由本人申请恢复学籍。退役复学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并上报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入伍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服现役期间申请参军自修生资格,自修原专业课程,回校参加考试。
参军自修生仍属于应征入伍服役学生,不予恢复学籍,不按全日制在校生管理,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军自修生在服现役期间自修原专业课程并回校参加考试,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入伍前已获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的60%;
2.学生入伍离校前,须填写《参军自修生资格申请表》,经武装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获得参军自修生资格;
3.获得参军自修生资格的学生,可在每学期校历的第15个教学周结束之前,自行下载填写《参军自修生回校参加考试申请表》,经所在部队批准、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按时回校参加学期末的考试或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
4.参军自修生回校参加考试由所在学院安排,考试后将相关材料(成绩单及试卷、作业等成绩依据)送交教务处,并在教务处管理系统中登录考试成绩暂存。待其退役复学后,经学院同意,报请教务处审核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
5.参军自修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在每年5月20日前向教务处申请毕业资格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军事训练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免修课程成绩记85分。
第二十六条 凡退役复学学生综合测评德育成绩加10分,服役期满奖励6学分,服役期间获“优秀士兵”、“优秀班长”、“优秀思想骨干”、“优秀共产党员”、“嘉奖”等部队荣誉奖励2学分,获三等功以上荣誉奖励4学分,奖励学分合计不能超过10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创新学分和选修课学分。退役复学学生被学校聘用为学生军训教官的,承担军训教官任务的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期末每科考核成绩加10分,最高成绩记到95分止。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我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辽宁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退役复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恢复学籍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者可申请缓交。
第三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等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5〕180号)等文件,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执行。不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中的规定减免学费。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三十三条 服役期间回校学习或考试的学生不属于退役复学学生,只能获得入伍前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伍后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需加盖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公章)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时寄送给学校(错过辽宁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时间的只能次年再补),退出现役后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或《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以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学校。
第七章 其他方面
第三十五条 参军自修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回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规定;
2.在部队期间必须保证本人或家长保持与所属学院年级辅导员老师的有效联系。申请毕业的,须按时完成毕业生的信息核对和图像信息采集等相关事宜,保证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毕业手续办理以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工作正常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3.学生本人要保证自身安全,服役期内所受伤害与学校无关;
4.其他应该遵守的学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或申请恢复学籍时均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地和学校所在地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我校毕业生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就业的,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要在评优及选拔学生干部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四十一条 在校本科生应征入伍的,满足基本评选条件前提下,可获评入伍前一学年度的突出贡献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大学生征兵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征兵工作落实不力、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实行。研究生应征入伍参照本办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征兵文件等上级规定如有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