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刘阳 更新时间:2016-09-26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各学院(校外教学区):
现将今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按时落实完成。
一、评选办法:
执行《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定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本学年认定或确定的在校贫困生(边缘贫困生另筹资金发放,时间待定)。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求学习成绩达到前50%(排名要求参见《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无学校纪律处分(上一学年已受过一次影响的除外)。
2、已获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德奖学金的贫困生,全部兼得二等国家助学金。
3、本次评定的一等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均不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学生允许兼得二等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详见下达的分配表中最后一列“励志兼得二等国助”)。
4、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等级时,除考虑学生的贫困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学生所获得的校内外各类资助项目总额(含学院给予的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优先资助特困学生(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5、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评定国家助学金。孤儿大学生(含参考孤儿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有下列情况的,按如下要求评定国家助学金等级:
① 一年级贫困生原则上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个别家庭特殊困难者除外)。
② 师范专业新疆高中班贫困生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因其享受学费、宿费及教材费资助)。
③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生或退役士兵大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若其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8000元,给予二等国家助学金,否则酌情评定资助等级。
④ 孤儿大学生(含参考孤儿大学生)因享受全额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个别家庭特殊困难者除外)。本学年享受减免的名单可通过“上报名单”模块查询,编号为2016000051—孤儿学生名单。
三、分配名额:
详见附件:《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下达学院表)》 。
四、数据上报要求:
1、在工作系统“上报学生名单”模块上报数据。有资格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已初始化为“二等国家助学金2016000054”名单,各学院只需根据评定情况修改相应编号(一等国家助学金2016000053、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000055)。
2、不得自行增加学生数据或更换贫困生名单。有不符合评定条件者,其数据正常上报,待资金发放后再按程序停发交回所得资金。
3、数据上报截止10月14日(周五)。
 
五、表格填写、报送要求及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发时间另行通知,这两种表格上报截止10月14日(周五)下班前,有关填写要求和样表详见附件2-5。
特别要求:年级辅导员必须按填表要求审查学生所填内容合格后再上报。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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