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安排
发布者:LSL 更新时间:2015-09-16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各学院(联合办学教学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将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社会资助项目落实、学校资助项目实施等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结果将在学生处网站上全学年公示。各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副书记负总责,年级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准确、按时完成。
2、认定工作按《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执行,结合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详见学生处网站“奖励资助”栏目)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认定。
3、大一学生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入学时已带来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附带的小表同样有效,不必重填),进行书面申请,由年级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
4、大二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重新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按认定工作要求进行严格认定。(注:大二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在上一学年已填写过的、且仍保存在学院的,可以不重新填写,但如果家庭状况变化较大或丢失的,应重新填写)。
5、大三、大四学生在去年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做适当调整。不调整的,也须重新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调减的,删除现有数据即可;新增的需要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要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按认定工作要求进行严格认定。
6、此次认定工作完成后,本学年内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学院调整,特殊情况需另行审批。
(二)边缘贫困学生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低、不宜认定为贫困生的,可认定为边缘贫困学生。
2、各年级的边缘贫困学生也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
3、边缘贫困学生优先安排社会捐助资金资助,酌情安排学校资金进行补助。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名单上报:
各学院在开始认定工作前,必须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成立学院的认定工作组,成立班级或年级的认定评议小组,并将相关名单盖章后上报学生处,截止日期9月21日。
(二)、数据上报:
在学生工作系统“上报学生名单”模块中上报以下数据:
1、上一学年的贫困生名单将初始化到工作系统中,编号为“2015000037”,上报本学年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均使用此统一编号。
2、调减时,若调整为边缘贫困学生的,请将此编号修改为“2015000038”,否则请将此编号下的该生数据删除。
3、边缘贫困生名单每学年重新认定,没有初始化数据,使用编号“2015000038”上报本学年认定的边缘贫困学生名单。
4、数据上报截止于10月18日(周日)。
5、联合办学教学区于10月16日(周五)前,将数据用excel格式发送至学生处邮箱(lnnujlzz@126.com),数据至少包括姓名、学号、困难程度等信息。
6、困难原因等其他贫困生信息补充输入时间酌情另行安排。
(三)、纸质材料上报(不含联合办学教学区):
1、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上报下列材料,并按顺序整理好装入“普通本科生资助申请材料袋”中:
①.《学生资助申请表》(上报今年新填写的);
②.《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③.《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一年级除外);
④.其他有关支撑材料。
2、边缘贫困学生上报材料:《学生资助申请表》。
3、表格中无学号项的,请在其右上角空白处补填学号,按“学院、年级、专业、学号”排序,同时上报与表格顺序相对应的名单。边缘贫困学生的材料要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开上报。
4、纸质材料上报截止于10月20日(周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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