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刘阳 更新时间:2017-09-13 文章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的要求,在一段时间的调研和讨论基础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孤儿大学生是指未满18周岁时失去父母且当今仍无父母、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其中,失去父母是指父母死亡、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父母包括生父母、具有婚姻关系的继父母、已办理依法收养相关手续的养父母。
第三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考孤儿大学生情况酌情资助:
1、已满18周岁后失去父母的;
2、一直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仅指婴儿时期遭生父母遗弃);
3、父母重残无力抚养的;
4、父母服刑无法抚养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孤儿大学生(含参考孤儿大学生,下同)的资助政策:
1、不在校学习的(含保留学籍、休学、出国留学等);
2、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3、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撤销的;
4、经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不能享受的。
第五条  认定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1、学生本人户口本(含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以电子照片形式提供)和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以电子照片形式提供)和复印件。
3、能够证明孤儿身份的下列有关材料:
(1)孤儿院或孤儿学校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原件;
(2)《儿童福利证》等类似的孤儿证件原件;
(3)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证明复印件;
(4)其他孤儿身份证明材料。
4、尽可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副书记、年级辅导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和落实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孤儿大学生身份的学生,辅导员要向其解释清楚原因,并按我校整体的资助工作要求进行贫困生认定和酌情资助。
第八条  加强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解其贫困的同时,注重育其精神。各学院的心理辅导员要配合年级辅导员加强孤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其心理问题,增加谈心次数,帮助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孤儿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适度公开其孤儿大学生身份。
第九条  孤儿大学生的认定依照《辽宁师范大学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和相关资助分类图》(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  每年9月份,按学校统一工作安排,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状况调查、贫困生认定、助学贷款申请、欠费原因调查、学生谈心等工作和学生日常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细致摸底排查,准确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组织学生填写《孤儿大学生情况调查表》(表二、表三、表四,详见附件),与抚养人、学生亲属、毕业中学、当地有关部门等多方联系,全面了解学生的经济状况和成为孤儿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上报时间要求,主动申请并填写《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供认定所需的支撑材料,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审核认定,特殊情况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报学校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必要时采取查验证明原件、实地走访调查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学生所提供的情况。错过本学年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的,只能次年再申请。
第十二条  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将《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申请表》和《孤儿大学生情况调查表》,连同该生《学生登记表》和《孤儿大学生资助情况一览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整理装订,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孤儿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全额减免。按所在专业的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全额减免(中外合办专业等有特殊招生政策的除外),减免的学年数不超过所在专业的学制。已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所减免的费用要优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下列情况学校不予以减免:
1、招生录取时已规定不需要缴纳学费的;
2、享受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与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差额部分除外);
3、享受新疆高中班师范专业学费资助的;
4、经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不应该减免的。
第十四条  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酌情考虑其他资助。
1、孤儿大学生全部列入本学年度的贫困生名单中(无需采用学院认定程序),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按奖学金评定的各自办法评定孤儿大学生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3、孤儿大学生不再参与实德奖学金、腾跃爱心助学金的评选,已评选上的需取消并另评他人。
4、孤儿大学生未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获得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给予二等国家助学金。确需调整资助等级的,视其实际经济状况和日常在校表现(含消费状况),另报书面申请,一事一议,酌情安排。
5、孤儿大学生除享受学校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校内其他资助和社会资助,已有的资助需调减另选他人。确需给予资助的,视其实际经济状况和日常在校表现(含消费状况),另报书面申请,一事一议,酌情安排。
第十五条  每年11-12月,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将孤儿大学生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名单和金额报计财处,结合学校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减免操作。
第十六条  孤儿大学生自述的情况和上报的支撑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其孤儿大学生身份并追回所有减免和发放的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4年9月制定,自2014-2015学年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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