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外教学区):
现将今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按时落实完成。
一、评选办法:
执行《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参见 2016学生手册)和《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参见2017学生手册)。
二、评定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本学年认定或确定的在校贫困生(边缘贫困生补助形式另文下发)。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上一学年须无不及格成绩、无学校纪律处分。
2、已获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德奖学金的贫困生,全部兼得二等国家助学金。
3、本次评定的一等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均不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学生允许兼得二等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详见下达的分配表中最后一列“励志兼得二等国助”)。
4、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等级时,各学院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除考虑学生的贫困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学生所获得的校内外各类资助项目总额(含学院给予的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优先资助特困学生(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5、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评定国家助学金。孤儿大学生(含参考孤儿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有下列情况的,按如下要求评定国家助学金等级:
① 一年级贫困生原则上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个别家庭特殊困难者除外)。
② 师范专业新疆高中班贫困生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因其享受学费、宿费及教材费资助)。
③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生或退役士兵大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若其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8000元,给予二等国家助学金,否则酌情评定资助等级。
三、分配名额:
详见附件:《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下达学院表)》 。
四、数据上报要求:
1、在工作系统“上报学生名单”模块上报数据。有资格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已初始化为“二等国家助学金2017000052”名单,各学院只需根据评定情况修改相应编号(一等国家助学金2017000051、国家励志奖学金2017000053)。
2、不得自行增加学生数据或更换贫困生名单。
3、请在国家助学金学生数据的备注栏注明困难等级:“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D.家庭经济不困难”。只需在数据备注栏里面录入A.B.C.D代码即可。
4、数据上报截止9月27日(周三)。
五、表格填写、报送要求及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已经下发,表格上报截止时间9月28日(周四),有关填写要求和样表详见附件2-5。
特别要求:年级辅导员必须按填表要求审查学生所填内容合格后再上报。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