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关于2014-2015学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安排
(10月9日修改)
各学院(联合办学教学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下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其它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结果将实名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管理,各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副书记负总责,年级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准确、按时完成。
2、认定工作按《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可到学生处网站下载)执行,结合大连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保证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认定贫困学生和特困学生的基本原则:
(1)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校内正常消费水平,家庭难以支付子女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院认定可确定为贫困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学生或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单亲家庭)的学生。
(2)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家庭,且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的学生,经学院认定可确定为特困学生。
(3)孤儿(主要指父母双亡或遭父母遗弃的无父无母经济支持和关爱的学生)全部确定为特困学生。
(4)贫困学生和特困学生不受名额和比例限制,学院根据生源因素和实际情况严格认定。
4、大一学生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入学时已带来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附带的小表同样有效,不必重填),进行书面申请,由年级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
5、大二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年级辅导员要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按认定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严格认定。(注:大二的《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在上一学年已填写过的、且仍保存在学院的,可以不重新填写,但如果家庭状况变化较大或丢失的,应重新填写)。
6、大三、大四学生在去年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做适当调整。调减的,删除现有数据即可;新增的需要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也要根据一年来的在校表现,按认定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严格认定。
7、此次贫困生认定工作完成后,本学年内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学院调整,特殊情况需另行审批。
(二)边缘贫困学生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低、不能认定为贫困生的,可认定为边缘贫困学生。
2、各年级的边缘贫困学生也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
3、边缘贫困学生优先安排社会捐助资金资助,酌情安排学校资金进行补助。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数据上报:
在学生工作系统“上报学生名单”模块中上报以下数据:
1、上一学年的贫困生名单将初始化到工作系统中,编号为“2014000042”,上报本学年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均使用此统一编号。
2、调减时,若调整为边缘贫困学生的,请将此编号修改为“2014000043”,否则请将此编号下的该生数据删除。
3、边缘贫困生名单每学年重新认定,没有初始化数据,使用编号“2014000043”上报本学年认定的边缘贫困学生名单。
4、数据上报截止于10月16日。
5、联合办学教学区于10月16日前,将数据用excel格式发送至学生处邮箱(lnnujlzz@126.com),数据至少包括姓名、学号、困难程度等信息。
6、困难原因等其他贫困生信息补充输入时间酌情另行安排。
(二)、纸质材料上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报材料
①.各年级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作为基层学院掌握材料,由学院代存,暂不上交,以备后查。
②.大一上报《学生资助申请表》。
③.大二上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申请表》
④.大三、大四新增补的上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申请表》。
2、边缘贫困学生上报材料:《学生资助申请表》。
3、所有表格的右上角空白处填写学号,按“学院、年级、专业、学号” 的顺序排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贫困学生相关表格要分开上报,并附与表格顺序相对应的名单(名单顺序要与上报表格顺序一致)。
4、纸质材料上报截止于10月20日。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