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选树标杆形成典型示范,引导激励全省大学生爱党爱国、勇担辽宁振兴大任,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23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推荐的2023届校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原则上与2023届大连市优秀毕业生不兼得。
二、评选名额
按各学院2023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3%评选具体名额见附表,要求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专业排名的前10%,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至多可推荐一人。
三、评选条件
(一)始终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本专业前10%;有健康生活习惯和良好心理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
(五)原则上在校期间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六)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奖项的;在科技创新方面,荣获省级比赛一等奖、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七)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八)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九)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必须为道德模范称号),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十)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方案》(辽教函〔2020〕248号),参与浸润行动计划满一个学期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学院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评选办法;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名额分配表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2.请各学院组织拟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3.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必须为道德模范称号),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军入伍退役后的毕业生,符合评选条件被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3.省教育厅将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省优秀毕业生名单。
4.对不能按期毕业的以及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退回省教育厅、取消其相关称号。
六、数据上报及填表要求
1.《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A4纸正反面打印)(详见附件1),要求各项不得空缺,电子填写并将2寸照片插入到word后,彩色正反面打印,院系意见由学院领导签字并盖章,院系意见日期统一填写2022年12月5日,并加盖学院行政章。
2.表头右上角用铅笔填写学生证上的“学院”“学号”。
3.在学生工作系统“上报名单”模块“校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报编号2022000030)的基础上,将推荐“省优秀毕业生”学生的备注栏注明“省优、综合排名/总人数”。参军、浸润计划不占评选名额的,请注明:“省优参军、综合排名/总人数”、“省优浸润、综合排名/总人数”。
4.填表说明:“个人简历”从高中开始填起;“学历”填写本科;“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填写为“XX年XX月,获XX奖学金、获XXX称号、XX比赛获X等奖,事迹采用第三人称。
5.数据报送时间截止2022年12月5日17:00,纸质表格上报到化学辅导室(理化楼C区521)或历史学院辅导室(三教417、418),截至2022年12月7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