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今年9月认定的2024-2025学年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求2023-2024学年(上一学年)、2024-2025学年(本学年)均被认定为贫困生,且2023-2024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前50%,不得有不及格成绩、无学校纪律处分。
2、全体贫困生均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只兼得国家二等助学金,对于特殊群体贫困生(建档立卡、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等)可以兼得励志奖学金和一等国家助学金。
3、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评定国家助学金。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贫困生,根据认定贫困生时的评议排序,靠前的学生优先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有以下情况的,参照要求评定一等、二等国家助学金:
① 一年级贫困生原则上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特殊群体困难除外)。
② 2019年录取的师范专业新疆高中班学生,因参军休学等原因仍在校就读且认定为贫困生的,只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因其享受学费、宿费及教材费资助)。
③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生或退役士兵大学生享受退役复学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3、已获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实德奖学金、金慧科技奖学金的贫困生,不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原则上只兼得二等助学金(特殊群体除外)。
4、各学院要优先将特殊群体贫困生“等特殊群体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为一等国家助学金(获得励志奖的特殊群体贫困生可以认定为二等助)。
5、本学年经过认定的全体贫困生,均获得一等或二等国家助学金,一等、二等助学金之间不兼得;特殊群体贫困生可以兼得励志奖学金和一等国家助学金。
6、各学院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好评定和公示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留好过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