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单位领导
人员社会团体等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社会团体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单位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
第二章 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等业务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由学校和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附件),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讨论研究。
4.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社会团体等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学校党委将中层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责令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职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休领导干部的兼职规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
辽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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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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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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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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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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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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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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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职
情
况
及
兼
职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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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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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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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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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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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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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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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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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一份,本单位(部门)一份留存